上海将加强建设工程监管。11月23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在介绍即将实施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理办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检测办法》)的制定情况时说,《监理办法》强调了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重要责任,完善和强化了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市建交委副主任沈晓苏介绍了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检测行业基本情况,以及即将实施两个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沈晓苏介绍,监理和检测作为工程咨询类服务行业,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上海市有监理单位252家,其中甲级企业占一半;监理从业人员3.2万多人,其中4600多人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至2010年底,营业总收入达到43.6亿元。目前,本市共有各类建设工程检测机构121家;检测机构从业人员5321人,其中持证检测人员为3811人。2010年,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主营产值13.01亿元。伴随着近年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本市监理和检测行业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建设单位违法干预监理活动,一些监理单位对质量和安全隐患监督不严;部分检测机构缺乏行业诚信,管理部门对检测过程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等。
据介绍,《监理办法》和《检测办法》是在吸取上海市近年来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教训的基础上,并结合政府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的。其中,《监理办法》对市政府1999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检测办法》是新创设的政府规章。10月27日,市政府第72号令、第73号令将予正式发布,两件政府规章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监理办法》强调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监理中的重要责任,明确增加监理的现场报告义务。根据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状况《监理办法》规定,第一,监理评标标准应当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经历和业务能力,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时,还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的方式评估其业务能力。第二,监理单位需要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第三,限制总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数量,对大型建设工程、保障性住宅和重大工程,其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的监理;对其他建设工程,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监理的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监理办法》完善和强化了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在现有法律、法规对监理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基础上,对上位法未规定的监理违法行为,比如监理单位委派注册监理工程师违反任职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等,规定了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顾长浩指出,《检测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他还强调,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为了保障检测活动的真实性,限制弄虚作假行为,《检测办法》将整个检测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法定检测项目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实施检测,将从取样、制样、送样,到检测、出报告的整个检测过程纳入检测信息系统管理,通过各个环节的限制,通过“机器管人”,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真实。
《检测办法》根据检测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履行 《检测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检测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