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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4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在肥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规范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检测能力、检测行为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具体检查内容如下:

1.企业既有检测能力和条件是否满足资质规定;

2.企业是否存在超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企业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企业承接任务时执行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规定情况;

5.企业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企业资质和计量认证要求;

7.企业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8.企业近两年来执行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和原始记录等制度情况;

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41号)和法律法规及各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各检测机构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要对照检查表(附件1)和其他相关规定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强化措施,注重实效,逐一落实整改,并形成自查整改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二)县区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注册地或试验场所设在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承揽本辖区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并检查辖区在建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开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对问题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轨道站对各轨道工程检测单位开展检查。

(三)市级督查。市城乡建设局开展督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以开展对检测机构和工程现场检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重点检查不合格台账建立、上报情况,凡是未建立不合格台账制度、无不合格检测项目、有不合格检测项目但未报告或未处理的,本次检查为不合格。

企业、县(市)区和市三级检查工作同步开展,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要追查其检测业务所在项目的工程质量情况;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检测项目,要倒查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检测行为。

四、检查结果

(一)检查结果将作为2019年度检测机构动态监管结果,并挂网公布,作为我市检测机构信用考核管理体系依据。对发现检测机构及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责令企业暂停承接新的检测业务,并通过网站公告。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约谈、全市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三)对虚假检测报告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给予全市通报。对责任检测机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涉及的工程项目,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同时上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和市场行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四)对超出资质范围出具检测报告,或在见证取样、试验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伪造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监督机构应责成建设单位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进行验证检测或实体检测,并组织参建各方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方案依规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参建各方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三)检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任务。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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